(5)编号要连续。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五)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概念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二)记账凭证的种类
1.按内容分类 (1)收款凭证。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2)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3)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2.按照填列方式分类 (1)复式凭证。复式凭证是指将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 (2)单式凭证。单式凭证是指每一张记账凭证只填列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填列借方科目的称为借项凭证,填列贷方科目的称为贷项凭证。 (三)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签 章。 (四)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2.收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本凭证的日期;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事项重记或漏记;“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额;该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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