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四)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 (五)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
返 回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周期、时间、内容、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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